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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0****04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785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易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本金9997698.93元及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399178.47元,罚息3143202.548元,复利692694.452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63833‰,罚息利率在约定月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太原易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吴跃辉、马素梅、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易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3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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