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罗环罚字〔2018〕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你公司该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生产,直至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7日内完成你公司该混凝土拌合站生产过程中随意倾倒的混凝土废料的清除及规范处置工作。并处罚叁拾肆万玖仟元整(小写:349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9 |
| 决定机关 |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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