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罗环罚字〔2018〕8号 |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
责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你公司该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生产,直至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7日内完成你公司该混凝土拌合站生产过程中随意倾倒的混凝土废料的清除及规范处置工作。并处罚叁拾肆万玖仟元整(小写:34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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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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