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077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2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19)津0102执3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558912.33元并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将金额为12558912.33元发票给付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电费568316元并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20元,由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20元,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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