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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1〕3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由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99元;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41.9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