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人社罚决字﹝202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人社罚决字〔2021〕第15号当事人名称: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200595374377H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勤山村狮子山脚下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水湾B座4楼法定代表人姓名:滕达,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1088xxxxxxxx0073联系电话:159xxxx1005根据主动监察情况,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现查明,+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镇人社监询通字〔2021〕第138号),要求你单位2021年8月18日下午2点钟派员至我局报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镇海区九龙湖镇ZH09-01-40地块(御水龙都4期)项目施工总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凭证资料、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相关凭证资料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逾期未执行《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镇人社监询通字〔2021〕第138号),你单位上述行为已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轻视法律的严肃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二、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的《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镇人社监询通字〔2021〕第138号)及其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2021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发并直接送达了《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镇人社监询通字〔2021〕第138号)的情况。三、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芦明浩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和对你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勘验)笔录》各壹份,证明2021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1 |
决定机关 |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滕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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