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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2106****9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5民初17561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恢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梦特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362710.94元(截至2016年5月1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张文涛、席俊立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文涛、席俊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梦特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河南威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浚县黎阳镇产业集聚区华山路南(幢号2)、浚县黎阳镇产业集聚区华山路南(幢号1)的抵押房屋(编号为20140599号、20140600号)、华山路南经一路西的抵押土地(编号为浚国用(2014)字第0014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35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梦特鑫商贸有限公司、张文涛、席俊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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