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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房金管罚〔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办理职工陈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接有关申告人陈某某反映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经核查申告人反映情况属实,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预告告知书;行政相对人仍逾期未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3
    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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