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白玉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4222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16号 |
案号 | (2016)豫08执恢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商银借字第103101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85万元以及自欠息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5年2月4日欠息为3060399.09元,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王立旗、靳小清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商银借字第103101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自欠息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5年2月4日欠息为1436212.61元,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焦作市神舟汽车零部件物流有限公司、王立旗、靳小清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商银借字第092600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万元以及自欠息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5年2月4日欠息为10655.7元,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博爱县富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旗、靳小清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商银借字第0926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85万元以及自欠息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5年2月4日欠息为3891166.71元,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河南安达实业有限公司、王立旗、靳小清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商银借字第092600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自欠息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5年2月4日欠息为3398137.28元,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博爱县富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王立旗、靳小清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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