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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武环罚[2020]第20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0〕34号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0753494931法定代表人:陈伟法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超洁路2020年8月1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含铬污泥、含铜污泥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污泥卸泥区,未按照要求堆放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同日,我局执法人员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危废仓库内的部分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废水处理,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公司的运维公司,承包你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为你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运维。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中相关规定,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因此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你公司作为违法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已构成随意堆放危险废物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对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4张、现场勘察图2份共2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三)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8月2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0张;于2020年8月19日对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园园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张,证明你公司随意堆放危险废物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同时证明金华市顺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公司的运维公司的事实。(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向你公司调取了《运营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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