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消)行罚决字〔2020〕0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武义易欣五金有限公司内第3幢))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武义县新禹水处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短信推送的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8 |
决定机关 | 武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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