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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2MA****MR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736号
    案号 (2021)津72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9876.68元、代理费人民币105264.84元、出入库费人民币3450.3元、仓储费人民币44361元,共计人民币232952.82元;二、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人民币232952.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415539.36元及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五、驳回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67元,由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40元,由原告天津天津自贸试验区恒益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2127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烟台鲁蒙航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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