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52078****1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23民初736号 |
案号 | (2021)黔0423执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谢华良多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3165.06元; 2、限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申请执行人谢华良阳台门窗费人民币1000元; 3、限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华良测绘费、登记费共计人民币130元; 4、限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申请执行人谢华良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97元,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由原、被执行人按照物业管理费标准各自承担一半。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元,申请执行人谢华良承担64元,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28 元,由申请执行人谢华良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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