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2356****272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8138号 |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4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11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9475828.88元及利息(以本金519656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本金427926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清、陈华、陆业超质押的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详见审理查明部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金5196567.92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为限);三、被告陈清、陈华、陆业超、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丘比特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9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被告泗阳腾飞山羊养殖场、支干银、杨兰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清、陈华、陆业超、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丘比特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泗阳腾飞山羊养殖场、支干银、杨兰梅承担保证责任后,12有权向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86元,由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清、陈华、陆业超、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丘比特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泗阳腾飞山羊养殖场、支干银、杨兰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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