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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356****27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8668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清、泗阳县金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被告泗阳县金诚4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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