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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99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83民初374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恢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庆国返还原告邹城市弘宽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312 000元,支付利息179 936元(息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及从2016年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的利息。限被告张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二、对被告唐书宏、孔帅帅、湛令保、何静、张昊鹏、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福泰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市宝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圣运通煤业有限公司、济宁东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可以向被告张庆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 195元减半收取18 598元,由被告张庆国、唐书宏、孔帅帅、湛令保、何静、张昊鹏、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福泰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市宝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圣运通煤业有限公司、济宁东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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