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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庆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99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49号
    案号 (2016)鲁0891执1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国、唐书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共同偿还原告关东明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20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息24%计算)。 二、被告侯作朋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关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900元,由被告济宁德骏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庆国、唐书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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