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1〕4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真皮皮衣21件;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4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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