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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1〕4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真皮皮衣21件;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