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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四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家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276****5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2174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四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218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本金21847元按中国人民3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由被告镇江四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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