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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生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756****24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8民初1505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头市鸿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432108.5元及逾期利息(以110590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以326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包头市生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建会和王林香分别对被告包头市鸿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款项326200元及逾期利息8(以326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包头市生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建会和王林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鸿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50元,由被告包头市鸿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550元,被告包头市生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建会和王林香共同负担6000元(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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