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20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91民初1824号 |
案号 | (2019)冀0391执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泰盛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资金10437757.44元,并以10437757.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给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泰盛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度保费违约金30150元;担保超期保费75637.49元;2016年度保费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0.05%给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泰盛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0元;诉讼保全险保费21557.31元; 四、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反担保抵押物60辆校车对上列一、二、三项所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6105000元范围内对上列一、二、三项所涉债务对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6,4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中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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