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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14****7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执1437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4年10月1日解除。二、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6207791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此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200万元。四、驳回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41元,评估费64610元,合计261451元,由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由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负担1564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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