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014****7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执1437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19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4年10月1日解除。二、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6207791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此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200万元。四、驳回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41元,评估费64610元,合计261451元,由原告香港恒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由被告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负担1564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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