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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半罚处字〔202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是我区第一个承担起辖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任务的单位,为预防、控制疫情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部分第(七)项第3条第(1)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夏国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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