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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村)行罚决字[2020]02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市建利纺织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08日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后至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建利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沈建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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