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资衡美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059****3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47626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74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日期 | 2018-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资衡美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千唐梓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66万元,被告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千唐梓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利息53万元; 二、被告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唐梓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27,375元; 三、被告上海资衡美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千唐梓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21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9元,减半收取计12,269.50元,由被告包丽和被告上海资衡美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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