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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福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26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2971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4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裕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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