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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福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26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3293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4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工程款2446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4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6620元,减半收取18310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6101元,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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