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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福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26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4117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3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精武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050元及滞纳金(以140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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