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福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126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45号 |
案号 | (2018)苏0583执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费冉杰违约金54149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按房款总额89355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按房款总额89355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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