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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福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26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3民初45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费冉杰违约金54149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按房款总额89355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按房款总额89355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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