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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消)行罚决字〔2019〕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2
    决定机关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