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20号的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三层和四层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及时进行维修但只维修过一次,之后到维修期限未进行维修,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2条之规定,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镇海乐家商务酒店(普通合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5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周亚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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