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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14****3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1026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千分之十八计算);二、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被告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承担(此款应由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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