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焱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4733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2908号 |
| 案号 | (2017)苏0102执4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9876193.3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为3361407.82元、复利282966.2元、逾期罚息3478196.7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并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偿律师费3.98万元; 二、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317元,其中328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其中422037元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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