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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032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02民初1098号
    案号 (2020)湘1102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唐顺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0日起算至该债务履行完毕止,减去已付利息1 441 625.01元)。被告张旻昱、蒋汉君、郑琼、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1 800元,由被告唐顺国、张旻昱、蒋汉君、郑琼、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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