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通银监罚〔2015〕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
    行政处罚内容 对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张锡军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10
    决定机关 通化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臻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