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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22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兰家湾23-1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6月2日,旅客丁某某、李某入住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03房间,2019年6月3日17时左右客人办理了退房手续,但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该旅客的离店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于2019年6月4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且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欢庭青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