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温岭)建罚决字〔2022〕0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2月23日,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的浙江贝露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向本局提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的申请,本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8日调查终结。现查明,该公司承建的浙江贝露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地址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299号,该项目为1幢6层的框架结构厂房和1幢2层的钢结构厂房,总建筑面积为11067.21平方米,于2012年6月和浙江贝露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0988000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12年7月开工,于2012年12月完工。韩秀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卓亚和韩秀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5、询问笔录1份。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被处罚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4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韩秀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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