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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112号当事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一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7363(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韩秀琴。2019年10月23日10时25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巡查至温岭市城东街道工业大道时,发现工业大道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有污水。经初步调查,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施工单位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东中队于当日向当事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工地发放编号为温综执改2019-3-8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其于2019年10月23日12时之前自行清理施工现场出入口的污水,并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2019年10月23日15时,城东中队再次巡逻至工业大道时,发现当事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完好的面积为120平方米(长20米,宽6米)。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浙江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与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温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进行建设施工,并且施工单位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与固化公司温岭市昊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温岭市建筑泥浆固话承包合同,由温岭市昊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的泥浆进行固话,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的污水是因为泥浆罐破裂导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出入口。2019年10月23日10时25分,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施工单位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东中队于当日向当事人浙江玮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科技有限公司2#地块1#厂房工程工地发放编号为温综执改2019-3-8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3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韩秀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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