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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康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辛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3071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皇民三初字第00499号
    案号 2013年皇执字第02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22
    发布日期 2018-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应用化学研究所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三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应用化学研究所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上述借款利息三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二元二角一分(截止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三、被告沈阳市应用化学研究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上述借款利息(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上述一、二、三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以被告沈阳市康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沈阳市康平闲张强镇大黄家村29栋-41栋房屋及坐落于沈阳市康平闲张强镇大黄家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000平方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沈阳市康强工贸有限公司以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告借款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辛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沈阳市康强工贸有限公司、辛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应用化学研究所追偿。 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五百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应用化学研究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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