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0071****868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5民初21806号 |
| 案号 | (2020)豫0105执165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182820.65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利息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对本判决第一判项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群成在其与被告张曦鹤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张曦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群成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3元,由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陈群成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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