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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超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713****88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7民初3740号
    案号 (2017)苏0707执4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999854.51元及相应利息等(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0.98元); 二、被告朱金荣、姚银桂、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HZS”、“HZS150”搅拌站[《苏G1-0-2014-006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由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六辆(车号:苏G14487、苏G14479、苏G16272、苏GC6766、苏G99536、苏GC6522、苏GC6887、苏GC6506、苏GC629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由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原告江苏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朱金荣、姚银桂、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4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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