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11MA****N7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91民初446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6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5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2005元及相应利息(以12200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422元;上述两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保全费1254元,合计4434元,由原告南通市永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0元[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本案生效后,本院退还原告4400元,两被告应承担的4400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2712939;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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