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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1MA****N7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91民初2089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伯火工程款9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4司、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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