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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31****3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601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2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2-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再华结欠原告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借款本金支付方式:被告花再华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400000元。借款利息支付方式: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的利息476060元,被告花再华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偿还(利息计算周期为当月21日起至次月20日止),被告花再华于次月20日前偿还原告当期利息;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利息,被告花再华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二、被告花再华于2021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联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三、被告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徐玉兰、殷冬生对被告花再华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诸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及律师费20000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项按律师费、利息、本金顺序相应扣减)。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案件受理费15174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迳交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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