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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31****3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2714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再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秀凤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泰州秋雪湖游乐有限公司、江苏环宇园林建设6有限公司对被告花再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偿还后可向被告花再华追偿;三、被告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花再华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8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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