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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81MA****HM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3295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5率计算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扬州兰都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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