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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R7JHM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兴执字第1912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恢1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兴化市奥克电器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兴化市华丰棉业有限公司本金241.0855万元及利息。具体还款数额及期限为:2014年6月5日前、2014年7月31日前、2014年11月30日前各偿还本金80万元、100万元、61.0855万元。利息部分:从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以241.0855万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年利率11.33%计算的利息,及从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余额为本,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均在2014年11月30日前结清。 二、如果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6090元减半收取13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5元,由被告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兴化市奥克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在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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