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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4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6522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4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8-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双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5972.16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双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元,由被告负担元兴公司5440元,原告负担3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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