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4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初3号
    案号 (2017)辽02执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1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确认2014年委托字第GYRXTZ2014-ZQ0016-0003号《委托债权代理投资合同》于2016年3月18日解除; 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标准,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并仍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全自动环保氢镍直流电池屏专利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时堰镇泰东工业园区(三时村七组)、权利证号:东国用(2014)第02006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权利证号:S0078536-S0078541的六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元鼎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县角奎镇拖脚铜矿对前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洪波对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质押物变现后不足以偿还前述第二、三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元鼎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县角奎镇拖脚铜矿、被告曹洪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0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0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由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元鼎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彝良县角奎镇拖脚铜矿、被告曹洪波共同负担485,000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