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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84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81民初510号
    案号 (2017)苏0981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5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56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江苏元兴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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